杨晔蓉律师亲办案例
间歇式精神病放火罪辩护词
来源:杨晔蓉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11
浏览量:740

辩 护 词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XX亲属的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放火案的一审辩护人,本案开庭前,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,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。通过今天的庭审,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
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犯放火罪不持异议,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。

一、被告人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,其作案时处于疾病期,只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。

双相情感障碍(又称躁郁症、钟摆病),是一种兼有躁狂和抑郁的疾病,一般指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,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,患者的情绪波动非常大,甚至会出现自残、自杀的结果。

XX省精神卫生中心2005年3月7日的“诊断治疗建议书”以及太原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,被告人患有严重的躁狂发作,并且有管教证明:被告在看守所自控能力差,经常与监室人员发生争吵,同监的人员也证明:被告说她是佛家弟子,她开了天眼,会看会算,无故发脾气,一人能一天不停地唱歌,与监室所有人发生口角,其母亲又提供:今年4月份其与老公离婚后经常无端发火,让她给孩子洗衣粉,她说哪见过皇上还洗衣服,开车走逆行,她说她驾的是龙,在天上哪有逆不逆,早晨5点就出门,晚上11点回家,也不睡觉,说不困,她说她脑子快的停不下来。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委托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“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”作出鉴定。经鉴定:被告符合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,其作案时处于疾病期,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,但控制能力削弱,只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(补侦卷19页)【见补侦二卷第3页“关于‘崔艳丽案发时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’情况说明”】。故可以证实,被告人在作案时其处于发病期,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,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相对于正常人、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小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8条第三款: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的规定,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二、被告人崔XX系初犯、偶犯,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。

从被告人崔XX的供述了解到,被告人崔XX在归案前个人表现一贯较好,没有前科,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,此次犯罪系初犯、偶犯。XXXX年X月15日,其与丈夫协议离婚后,心情持续不好,情绪低落,加上5月26日与“XX国际酒店”的保安发生冲突,5月28日返回该酒店想讨个说法,在工作人员处理不当的情况下,一时冲动,做出了非理性的违法行为,可见其法律意识淡薄,才失足犯罪。望贵院本着“教育为主”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发落。

三、“XX国际酒店”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可以减轻被告人崔XX的处罚。

201X年5月26日,被告人与该酒店保安发生纠纷,在第二天她去找姜经理时,姜经理拍桌子大声的质问,导致被告晕了过去,在5月28日,她又返回到酒店时,在与酒店前台质问问什么不给她回复?她在拨通姜经理的电话时,其用手捂住话机,压低声音说:“姜经理,快报110”(见讯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与第5页),从她心里来讲,主观上是去解决问题的,没想到事情还没解决,前台工作人员先要报警,加之其鬼鬼祟祟的动作激怒了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,才导致被告人一怒之下冲上二楼,发生一系列拿刀、拿警棍、点火的违法犯罪行为,故辩护人认为XX国际酒店的姜经理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处理事情的方式不当,如此的言语如此的肢体动作,激怒了被告,可以说该受害的XX国际酒店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,如果姜经理能够应被告人的要求让其与发生纠纷的小保安解释沟通,用她的话说讨个说法,也不至于会有后面事件的发生?故受害酒店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,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、发展以及后果,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,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,才导致了本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。

四、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,造成的损失不大、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。

首先,被告人当庭供述,她于201X年5月28日,返回到XX国际酒店并不是心怀不满,从而就携带可燃液体、菜刀、警棍至酒店大厅滋事,而只是从医院出来后又绕回到酒店,本意是想见与她发生纠纷的保安,当面把5月26日发生的纠纷说清楚,并且把停车费支付,所以其没有故意放火的主观故意与动机;其次,其在听到前台工作人员与姜经理通话内容后,加之其鬼鬼祟祟的动作,而引起她的强烈反感,而强烈刺激了她的视觉神经与听觉神经,诱发其精神病发作,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,相对于正常人、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小。再次,经过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:本案物品损失价格共计1423元,故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,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,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,这是与其他放火罪明显区别的地方,请法庭在量刑时对以上两个情节予以考虑。

五、被告人认罪、悔罪态度较好,有“坦白”情节。

被告人归案后,认罪态度较好,并且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,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,到今天的法庭审理,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,无翻供,态度诚恳,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,有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,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,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。根据《刑法》第67条第三款:“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”、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》第9条:“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”之规定,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。

六、被告人愿意对龙城国际酒店做出赔偿。

被告人愿意对受害单位做出赔偿。同时,被告人亲属表示,如果能够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,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,被告人的母亲也愿意尽其所能,对受害单位作出赔偿。

七、被告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

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加之其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需要其抚养,还有其精神病需要赶快治疗,故对其适用缓刑,不致再危害社会,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,请求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法律规定,对被告适用缓刑。

综上所述,本案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、悔罪态度好,以及受害单位工作人员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,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无前科,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单位损失,本案无严重后果,社会危害性小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,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情节,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,判决缓刑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
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。



辩护人: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

杨晔蓉律师

20XX年XX月XX


以上内容由杨晔蓉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晔蓉律师咨询。
杨晔蓉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9671好评数176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-906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晔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隆安(太原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401*********72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山西-太原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太原市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01-9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