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案
来源:杨晔蓉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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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白xx,男,汉族,生于19xx年5 月21日,住xx市xxx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西街86号。 身份证号码:13013119xx0521xxxx 被告:冯xx,男,汉族,住xx市xx街白桦园小区东北角平房37号。 电话:1503410xxxx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5000元及支付利息1725.75元;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本案事实:20xx年1月15日,被告冯xx找到原告白xx,说其因家中有急事急需20000元,原告基于双方是好朋友,答应了他的请求向其借出20000元。同年1月18 日与1月27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30000元和15000元,共计65000元。20xx年3月21日,被告向原告承诺两月内还清,并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,如还不上,房子归原告所有。 但两月到期后,被告依然未还原告分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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