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xx诉xxx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
来源:杨晔蓉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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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焦XXX,女,汉族,山西省XXX县人,19XX年7月5日出生,委托代理人:杨晔蓉律师,被告:XXX县人民法院,住址:XXX县南大街XXX号。原告诉求:赔偿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0余万元。本案事实:2011年XX月,原告因生育一胎,为免再次怀孕,到被告处进行上环,经过XXX医生手术后,原告就持续感觉腹部疼痛,遂到医院救治,该院拍片认为有肌瘤,为确保检验结果,原告到太原市山西大医院进行复查,被告知一侧输卵管被结扎,另一侧输卵管与肠粘连,双方遂起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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